天津市滨海新区_东莞保密文件销毁_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3.当事人提供的低钠尚品海盐(未加碘)抽样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下架通知单、召回单、退货单、入库单,证明当事人召回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联系电话:18622532679
10.盐产品购销合同、发货单、货物发运单2019年12月计划,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020年5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3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毁处理标签不合格未加碘低钠尚品海盐9.75吨(32500袋)做废盐处理,东莞销毁公司 ,深圳销毁公司 ,剩余包装袋当事人全部销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4.62+5.58)吨x6480元/吨+3348.32元=69444.32元。违法所得为(1.944元/袋-1.509元/袋)x1500袋+3348.32元- 3.409元/袋x 600袋=1955.3元。
7.出库单1份、京东中盐专卖店销售记录2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罚款90000元;
罚没款共91955.3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的低钠尚品海盐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化钠(以干基计)、氯化钾(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19年12月27日立案。
2019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签订包装物(未加碘低钠尚品海盐包装袋)购销合同,2019年4月1日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与上海永明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包装物(未加碘低低钠尚品海盐
9.上海永明印务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货、入库低钠尚品海盐包装袋的事实;